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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宾馆小股东发难事件陷“罗生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新快报  浏览次数:150
核心提示:小股东称所交提案涉及成立赔偿委员会等内容,东方宾馆[-0.71% 资金 研报]回应只收到拟罢免全体公司董事一个内容东方宾馆小股东的

小股东称所交提案涉及成立赔偿委员会等内容,东方宾馆[-0.71% 资金 研报]回应只收到拟罢免全体公司董事一个内容

东方宾馆小股东的“逼宫”事件昨日再掀波澜。据《证券日报》报道,收到小股东提交给东方宾馆的议案全文,内容包括了成立赔偿委员会、追究董事会失职等。对此,东方宾馆证券代表吴旻昨日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只接到王振华和梁树森提出的一个议案,而这个议案的内容只有一个,就是拟罢免全体公司董事,原因是认为公司董事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同时表示,“东方宾馆已经全文公告了议案的内容,这是证监会的规定。”

小股东曝光提案包含四个内容

事件源于4月初,东方宾馆突然披露增加临时议案,该议案内容是来自第三大与第四大股东提出的罢免全体董事,而该议案将在下周东方宾馆举行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昨日有媒体报道称,获得东方宾馆小股东披露的提案全文,称由王振华和梁树森提出的议案共有四个部分组成,“包括罢免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所有董事、关于广州南沙大角山酒店、提议东方宾馆成立追讨大股东未履行收购承诺及制造同业竞争的赔偿委员会、追究董事会及相关董事的失职行为。”

据《证券日报》报道,上述两位自然人股东认为,“因东方宾馆所有董事及独立董事未能履行勤勉尽则的义务,在东方宾馆大股东建设广州南沙大角山酒店的过程中,支持其大股东制造新的同业竞争,使东方宾馆大股东持续侵害中小流通股东的权益,违背上市公司董事应尽的义务,造成中小股东损失,因此提出罢免的议案;而在广州南沙大角山酒店的建设过程中,东方宾馆大股东公开制造新的同业竞争,同时明知上市公司无足够实力去建设这样的项目,建设此酒店会造成上市公司利润大幅下滑却坚持建设,因此,责令东方宾馆大股东在一个月内转让出广州南沙大角山酒店的相关项目,解决同业竞争。同时,在形成同业竞争的一段时间内赔偿上市公司损失,并明确东方宾馆不参与广州南沙大角山酒店的建设。”

此外,对于东方宾馆由于同业竞争造成的损失,建议追偿及追责。

东方宾馆称表决由中小股东决定

对于上述说法,东方宾馆昨日对记者进行了否认,“我们收到的提案只有公告公布的部分,而且已经公布了全文,这是证监会规定公布的。至于提议东方宾馆成立追讨大股东未履行收购承诺及制造同业竞争的赔偿委员会等其他三项内容,我们没有收到提案。而且本次披露相关信息的《证券日报》也并非我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据新快报记者了解,本次罢免全体董事的提案为普通决议,根据东方宾馆《公司章程》规定,只要过半数股东就可以通过,但东方宾馆2013年年报显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国资委,合计持股量为51.55%,而且,罢免全体董事的这项议案中,董事并不需要回避,这也意味着,小股东因提案而“逼宫”成功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吴旻昨日也向记者确认,罢免全体董事这项议案全体股东都可参加,并不涉及关联回避的问题。

不过,记者从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看到,投资者对东方宾馆确实颇有怨言,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上表示,“作为一个小散户,极其赞成上述两位股东的(做法)。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理应换董事”。

也有小股东质问,“对于让上市公司拿1个多亿现金去投资一个研究称8年才能扭亏的偏僻酒店,是何居心?”,对此大角山酒店项目议案,东方宾馆回应称,“上述股东大会控股股东回避表决,表决事项由中小股东决定。因此,无论您对于投资事项是否满意,公司的拟投资行为正是由广大中小投资者自己决定的。”

昨日东方宾馆跌0.14%,报收7.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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